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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颜克君与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克君,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6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颜克君。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并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让、变卖和设置权利负担。二、冻结期限为壹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