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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钱子群与夏淼磊、夏道柱、范志芬监护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子群,夏淼磊,夏道柱,范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钱子群,男,200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理人:陈翠琴,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钱子群母亲。被执行人:夏淼磊,男,200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瑶海区。法定代理人:夏道柱,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范志芬,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夏道柱,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范志芬,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淼磊、夏道柱、范志芬银行存款234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