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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初字第0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1098-2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陶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公告费150元(原告均已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振林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胡夏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卫芝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