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1098-2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陶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公告费150元(原告均已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振林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胡夏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卫芝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