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8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75年4月10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苏某某,女,生于1985年1月13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关于赵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某依据已经生效的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苏某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5000元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某某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款项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所达成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阳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