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高相林与上海畅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相林,王晶玻,上海畅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936号原告高相林,男,195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郑建刚,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晶玻,男,1988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上海畅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曹联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负责人李沁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中,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相林与被告王晶玻、上海畅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相林于2016年1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晶玻、上海畅宏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相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相林撤回对被告王晶玻、上海畅宏物流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倪水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尊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