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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833号原告张某某,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蒋振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桂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