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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5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树乡与薛莉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乡,薛莉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5290号原告刘树乡。被告薛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乡诉被告薛莉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