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5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树乡与薛莉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乡,薛莉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5290号原告刘树乡。被告薛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乡诉被告薛莉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