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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晥03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王静与朱克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朱克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晥0302执8号申请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朱克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朱克扬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朱克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克扬的工资收入273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