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与苏州云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苏州云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彪,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云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永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伟平,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列,江苏正文人(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霞,江苏正文人(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云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金星人民陪审员 汤建荣人民陪审员 汪德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