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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郑文与李加明、张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李加明,张玉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郑文,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峰,乾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祝贺,乾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加明,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被告:张玉超,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原告郑文与被告李加明、张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查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峰、祝贺,被告李加明、张玉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文诉称:2014年8月,二被告找我借钱说要做生意,当时我没有现金,二被告说可以贷款,因我与二被告关系较好,所以就在乾安县农行贷款10万元借给二被告。2016年1月13日,二被告因感情破裂离婚,我向二被告提出归还借款,二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10万元,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李加明辩称:我没有在郑文处借款,我们当时是以郑文的名义贷款10万元,由张玉超的父亲张跃先做担保。现在这笔贷款还没有到期,到期后我们会还给银行。张玉超辩称:郑文在银行贷款10万元借给我们,钱当时交给我了,我们欠郑文钱,我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李加明与张玉超原系夫妻关系,张玉超与郑文系同学关系。2014年8月,二被告找到郑文要求借款人民币10万元,郑文当时没有现金,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贷款10万元借给二被告。2016年1月13日,二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以郑文名义张跃先工资折担保贷款十万元由二人共同偿还。”现郑文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李加明不同意偿还,张玉超同意偿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郑文提供《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2.郑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加明、张玉超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郑文与李加明、张玉超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郑文已经将借款10万元交付给张玉超,且李加明与张玉超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以郑文名义贷款10万元由二人共同偿还。虽李加明与张玉超现已离婚,但该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李加明、张玉超均对郑文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还款日期,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郑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加明、张玉超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郑文欠款人民币10万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退还原告郑文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李加明、张玉超负担人民币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