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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家荣、尹维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家荣,尹维军,张中玉,周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105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及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梅,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朱家荣,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尹维军,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中玉,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少军,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家荣、尹维军、张中玉、周少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丁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