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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裁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解芝萍与被执行人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芝萍,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裁第260号申请执行人解芝萍,女。被执行人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解芝萍与被执行人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2014)莲民初字第05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94656.16元,及支付鉴定费3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19.2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自愿履行生效判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各项损失及鉴定费、案件受理费100165.36元,并承担了执行费1402元。后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52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李旭旭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