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397号原告董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居民身份证哑号码32072119720612222X,居民。被告董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