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397号原告董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居民身份证哑号码32072119720612222X,居民。被告董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