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文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692号原告:刘文革。被告:董如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革诉被告董如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文革于2016年0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革撤回对被告董如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革负担。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雅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