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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文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692号原告:刘文革。被告:董如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革诉被告董如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文革于2016年0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革撤回对被告董如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革负担。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雅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