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君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徐某甲。被告邝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徐某甲诉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出庭传票,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淑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建新、何学荣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东方担任记录。原告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邝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小孩徐某乙。被告自2006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没有音讯。原告继父多次到被告娘家,均未找到被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徐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徐某甲与被告邝某的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原告徐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三、被告邝某的户口登记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基本身份情况;四、原告徐某甲与被告邝某的婚生子徐某乙的户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明其基本情况;五、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柳林洲派出所及柳林洲镇永城村居委会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邝某自2006年外出后至今未归。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2000年在广东打工时认识,××××年××月23在岳阳市××山区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小孩徐某乙(现14岁,随原告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生育小孩后,夫妻关系产生矛盾,被告邝某自2006年8月外出至今未归,与家庭无任何联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生育小孩后夫妻间产生矛盾,被告外出九年未归,未尽到做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某甲与被告邝某离婚;二、婚生子徐某乙由原告徐某甲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淑芳审判员 何学荣审判员 李建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东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