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949号原告姬某某,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乔某某,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春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