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8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雷海英与胡冬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海英,胡冬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雷海英,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胡冬清,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申请执行人雷海英与被执行人胡冬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杭滨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海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与申请书上的被执行人的名字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雷海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纯海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陈明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