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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程茂华与王艳齐、赵素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茂华,王艳齐,赵素珍,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942号原告:程茂华。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齐,1982年月25日出生。被告:赵素珍。被告:钟伟。原告程茂华诉被告王艳齐、赵素珍、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茂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艳齐、赵素珍、钟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茂华起诉称:被告王艳齐于2013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原告催讨时被告立即归还,借期利息按月利息2%支付。如逾期未还愿承担原告为催讨债权所化的法院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被告钟伟为被告王艳齐向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素珍与被告王艳齐系夫妻,本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艳齐、赵素珍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未成。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艳齐、赵素珍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14000元(300000元按月利息2%计算从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共19个月共计114000元,另从2015年7月19日起按月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支付原告诉讼损失费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令被告钟伟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为证明以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及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王艳齐、赵素珍于2013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及由钟伟提供担保的事实。2、委托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的事实。3、离婚登记审查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王艳齐、赵素珍于2015年4月3日离婚的事实。被告王艳齐、赵素珍、钟伟未作答辩及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1、2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与原告庭审陈述相一致,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后,三被告未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异议。本院确认证据1、2具有相应证明力。证据3因系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和原告的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9日,被告王艳齐、赵素珍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期至2014年1月18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如逾期未还愿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化的法院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被告钟伟为被告王艳齐、赵素珍向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未成。2015年7月30日,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的相应的诉讼代理费发票。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艳齐、赵素珍、钟伟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艳齐、赵素珍未及时还款付息、被告钟伟未履行担保义务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述逾期还款违约金实系当事人所约定的借款利息,本院将按相应约定予以确认。原告所计算借款利息起算时间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原告所主张的诉讼代理费,因未提供相应支付凭证,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艳齐、赵素珍归还原告程茂华借款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艳齐、赵素珍支付原告程茂华约定借款利息114000元(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按约定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钟伟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程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90元,由原告程茂华负担180元,由被告王艳齐、赵素珍负担7510元,由被告钟伟对被告王艳齐、赵素珍负担部分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汪文彤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潇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