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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月娇申请宣告范永勤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少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张某某,平舆县人。监护人吴白田,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张某某之祖母。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范永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范永勤与张强为夫妻关系,2004年7月6日生育一女儿张某某。200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范永勤与张强离婚。2004年4月份,张强身患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范永勤于2004年12月2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张某某现跟随其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范永勤失踪。经审理查明,范永勤,平舆县人,系申请人张某某之母。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11月6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范永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范永勤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李小香,女,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玉皇庙乡范寨村委范寨,系被申请人范永勤之母。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范永勤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当认定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范永勤为失踪人;指定李小香为失踪人范永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