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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与台州市通懋塑料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台州市通懋塑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张刻铭,局长。被执行人台州市通懋塑料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业主叶荷芬,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高洋村。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黄土资罚字(2015)6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通懋塑料厂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土地建造厂房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退还土地,没收被执行人在院桥镇高洋村非法占用的23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耕种条件,并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38720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已生效。经催告,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对被执人台州市通懋塑料厂作出的黄土资罚字(2015)6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关于没收建筑物的内容由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周敏武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汪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