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恩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恩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789号原告重庆市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显福,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廖超,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恩志,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3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恩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