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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相儒与胡祖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相儒,胡祖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975号申请执行人林相儒,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胡祖盛,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关于林相儒申请执行胡祖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94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祖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39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