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与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无锡新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D幢701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时代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侯立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A座11层B区。法定代表人宫玉国,董事长。上诉人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视腾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45878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上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设有办事机构,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为主要办事机构。上诉人在涉案网络播放机的包装上印制的地址仅能证明该地址为上诉人的一个联系地址。二、上诉人在(2015)海民(知)初字第14916号案件所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自称的事实并不等同于事实,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环球合一公司)在答辩期内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易视腾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江苏省无锡新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D幢701室。同时,易视腾公司在(2015)海民(知)初字第14916号案件所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自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时代大厦17层”,涉案网络播放机外包装上的制造商易视腾公司的地址亦为此地址。环球合一公司一审时提交的照片等证据显示,易视腾公司在该地址设有办事机构。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纠纷系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易视腾公司已在(2015)海民(知)初字第14916号案件所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自认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时代大厦17层。涉案网络播放机上的制造商易视腾公司的地址亦为此地址,且易视腾公司在该地址确实设有办事机构。据此,可以认定易视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时代大厦17层。因此,本院确认易视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易视腾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易视腾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长辉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 昊书 记 员 李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