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荆州市兴隆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兴隆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兴隆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州。法定代表人陈先兵,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刘玄,该××总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分别向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兴隆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贷款44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6620元、诉讼费37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