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1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鞍山市保融发混凝土搅拌厂与沈阳骏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保融发混凝土搅拌厂,沈阳骏毅建筑工程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11民初891号原告鞍山市保融发混凝土搅拌厂。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齐德仁,系厂长。被告沈阳骏毅建筑工程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何利,系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保融发混凝土搅拌厂诉被告沈阳骏毅建筑工程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