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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孝杰与黄国强、林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杰,黄国强,林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916号原告陈孝杰,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明坤,安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国强,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世杰,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杰与被告黄国强、林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苏荣杰审判员  张晓娟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