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良心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泰学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4390号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1幢219、221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峰,总经理。被告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二期7楼710单位。法定代表人宋斌,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件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由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属侵权之诉,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确定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可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原告所做的公证,涉案作品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故被侵权人有权以其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并向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当中,北京泰学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其以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子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