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东兵与闻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兵,闻小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713号原告:孙东兵,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张蒙,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小亚,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孙东兵与被告闻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素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淑云、人民陪审员陈靖参加评议,于2016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东兵的委托代理人张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闻小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东兵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6日被告闻小亚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7000元并承诺很快就还,双方约定月息1分,被告打有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7000元并承担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被告的身份证信息。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数额和事实。被告闻小亚未答辩、未举证。经本院审核,对原告举证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闻小亚为做生意于2014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57000元,并立有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并约定利率为月利率1%分。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闻小亚立据借原告款57000元,并约定利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小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东兵5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从2014年4月6日起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闻小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素云审 判 员 黄淑云人民陪审员 陈 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