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和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荣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和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315号原告连云港市和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希阳,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荣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和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荣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和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和裕物业服务有限��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怡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