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林行初字第37号原告王红霞。委托代理人魏光民,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负责人户俊义,该局政委。委托代理人李智杰。安阳县公安局吕村派出所民警。第三人荣梅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诉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被告确认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行政诉权,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霞负担。审 判 长 党保红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李林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