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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7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四川鼎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鼎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卢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069号原告四川鼎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德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献,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强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鼎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卢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于2005年已搬迁至成都市金牛区长兰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经查,本案原告以被告在成都市成华区海滨湾路的住所地为管辖地向本院起诉。被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由蓝色空间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被告于2005年起在成都市金牛区居住至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卢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辰 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