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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0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晓北与王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北,王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26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北。被执行人王胤。申请执行人刘晓北与被执行人王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晓北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王胤给付2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晓北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晓北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