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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吴红艳与濮阳市华龙区中介所清算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艳,濮阳市华龙区中介所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387号原告吴红艳,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中介所清算组。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张建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