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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新爱与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爱,刘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96号原告吴新爱,女,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红军,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爱诉被告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新爱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