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新爱与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爱,刘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96号原告吴新爱,女,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红军,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爱诉被告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新爱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