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刁艳涛申请执行王媛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艳涛,王媛媛,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刁艳涛,男,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媛媛,女,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丽,女,回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媛媛、马丽在银行的存款114079.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媛媛、马丽相当于114079.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王媛媛、马丽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