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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异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谷春雨与贾彩荣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变更申请执行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逸,谷春雨,贾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异字第00286号申请变更人刘海逸,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被申请变更人(申请执行人)谷春雨,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覃其军,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彩荣,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0910号公证书及(2015)京国立执证字第021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谷春雨申请执行贾彩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刘海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变更人刘海逸称,请求将(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0910号公证书及(2015)京国立执证字第021号执行证书确认的权利人变更为刘海逸。具体理由为:2015年5月11日,谷春雨与刘海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谷春雨将基于(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0910号公证书及(2015)京国立执证字第021号执行证书,对贾彩荣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刘海逸,转让价款1000万元。现该协议已经生效且实际履行;2015年11月19日,刘海逸在《法制晚报》上联合刊登《通告》,告知贾彩荣债权转让事实。综上,请求法院将该案申请执行人由谷春雨变更为刘海逸。为证明其主张,申请变更人刘海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谷春雨与刘海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证明谷春雨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刘海逸。2.《法制晚报》上刊登的《通告》,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已通知债务人贾彩荣。谷春雨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实予以认可。经审查查明,谷春雨与贾彩荣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15年1月28日,出借人谷春雨与借款人贾彩荣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16日;借款利率为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2015年2月2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0910号公证书,对上述《借款协议》进行了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2015年3月5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2015)京国立执证字第021号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为谷春雨,被申请执行人为贾彩荣,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7万元,违约金人民币18万元,合计人民币1035万元整及实现债权所需费用。2015年3月19日,谷春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5)丰执字第02691号。另查,2015年5月11日,谷春雨与刘海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谷春雨将其与贾彩荣签订的《借款协议》形成的债权转让给刘海逸,截止2015年3月2日,该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项: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7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8万元。同时,该债权的附属权利一并转让给刘海逸。2015年11月19日,刘海逸在《法制晚报》上发布《通告》,《通告》内容为:“贾彩荣:谷春雨与你于2015年1月28日签订有《借款协议》约定你向谷春雨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债权文书文号: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0910号,执行证书文号:2015京国立执证字第021号。谷春雨于2015年5月11日与刘海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借款协议对你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海逸,特此告之。刘海逸”。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执行卷宗、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权人依法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可以裁定变更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本案中,谷春雨与刘海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已通过《法制晚报》予以公告,应当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贾彩荣。因此,申请变更人刘海逸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国立公证处(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0910号公证书及(2015)京国立执证字第021号执行证书确认的权利人变更为刘海逸。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东奇代理审判员  常 萌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松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