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富顺诉史崇江、伍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顺,史崇江,伍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613号原告李富顺,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史崇江,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伍能梅,女,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顺诉被告史崇江、伍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0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李��顺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