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茂荣、柳芹与漳州市哲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茂荣,柳芹,漳州市哲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黄茂荣,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柳芹,女,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漳州市哲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法定代表人王金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茂荣、柳芹诉被告漳州市哲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茂荣、柳芹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荣、柳芹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茂荣、柳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1元,由原告黄茂荣、柳芹负担。审 判 长 王安喜审 判 员 郑鸿伟人民陪审员 蔡国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阿彬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