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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99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峰与时伟、时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时伟,时红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952-1号原告:杨峰,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时伟,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时红莲,女,1962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峰与被告时伟、时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丽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