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大朋、沧州市大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大朋,沧州市大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506号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7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六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晓鹏,男,吉运集团济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贾仙霞,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大朋,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沧州市大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大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大朋、沧州市大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因自身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应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强华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