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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一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肖代军与杨华、肖国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代军,杨华,肖国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肖代军,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覃代贵,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华,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龙铿,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国顺,男,1938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系原告肖代军父亲)委托代理人周海清,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代军与被告杨华、肖国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代军诉称:2008年10月,原告在外务工回家后发现自己承包的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便问被告肖国顺,得知该土地被被告杨华丈夫陈福明临时租用,并支付了800元租金,该土地到时会返还,并承诺把修建桑慈公路所占用的8亩土地要回来并给被告肖国顺解决低保,原告得知是临时租用该土地便未再过问此事。2013年12月,原告嫂子给被告肖国顺整理房间时,无意间发现两被告于2005年8月22日签订的《关于肖国顺将桥边壹分伍厘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杨华的协议》,该协议约定将原告承包的桥边土地中的壹分伍厘土地使用权永久转让给了被告杨华,原告才得知该土地不是临时租用。两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两被告2005年8月22日签订的《关于肖国顺将桥边壹分伍厘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杨华的协议》无效;判令被告杨华向原告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使用费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被告肖国顺于1984年依法承包了“氽湖”土地,在1996年承包期满后土地调整时,原告与被告肖国顺虽系父子关系,但两人均各自承包了相应土地,“氽湖”地仍由被告肖国顺承包,而被告肖国顺于2005年8月22日与被告杨华签订的《关于肖国顺将桥边壹分伍厘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杨华的协议》中所约定转让的“桥边壹分伍厘土地”即为被告肖国顺依法承包的“氽湖”土地中一部分土地。原告虽于2008年经过桑植县竹叶坪乡竹叶坪村村民委员会将该地补登在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十八泉”土地范围内,但原告并未向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亦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其对该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对该地尚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与原告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代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肖代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汉军人民陪审员  王本国人民陪审员  王玉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延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