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苏玉英申请苏建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玉英,苏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苏玉英,女,194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93号院10号楼附31号,证件号码41121919471117352X。被执行人苏建民,男,回族,1957年5月5日出生,地址商丘是梁园区凯旋中路499号1号楼2单元2号。身份证明:412301195705050571本院在执行苏玉英与苏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向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4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鲍文杰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生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