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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马定与马德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定,马德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马定,男,汉族,1935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马德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定诉被告马德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马定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定撤回对被告马德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马定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世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