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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宗英与南平市好当家贸易有限公司、南平市锦宇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宗英,南平市好当家贸易有限公司,南平市锦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951号申请执行人黄宗英,女,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平市好当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四鹤广场A栋507室。法定代表人林依标,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平市锦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四鹤广场A栋507室。法定代表人林锦龙,董事长。关于黄宗英申请执行南平市好当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当家公司)、南平市锦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好当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当家公司)、南平市锦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宇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