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谷珍与彭兰云、龙燕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谷珍,彭兰云,龙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杨谷珍。被执行人彭兰云。被执行人龙燕辉。本院在执行杨谷珍与彭兰云、龙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兰云、龙燕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