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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刘广东诉谢文香、刘绍森、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谢文香,刘绍森,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461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郁花园二里**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3********。委托代理人陈敏,系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娟,系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谢文香,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黄联关镇大德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63********。被告刘绍森,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黄联关镇大德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64********。被告刘云,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黄联关镇大德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8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谢文香、刘绍森、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广东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