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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玉邦与黄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邦,黄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41号原告:李玉邦,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黄金,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邦与被告黄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邦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玉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李玉邦负担。审 判 长  董敬敬人民陪审员  张百领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