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徐金山与李刚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山,李刚,刘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山,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李刚,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刘祥富,住所地泰来县。徐金山与李刚、刘祥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高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金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刚、刘祥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41300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刚、刘祥富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徐金山也未能提供李刚、刘祥富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2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