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艾某甲宣告艾某乙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8号申请人艾某甲,男,汉族。申请人艾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艾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艾某乙于1998年3月中旬的某天早晨从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4号院走失,至今未归,故申请人艾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艾某乙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艾某乙,女,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4号院14栋2门501号,身份证号410303198601123224,与申请人艾某甲系父女关系。1998年3月中旬的一天早晨,被申请人艾某乙从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4号院走失,并经多方查找至今无果。申请人艾某甲出示河南省洛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一份和洛阳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艾某乙因脑皮质萎缩(脑发育不全),有智能障碍,于1998年3月走失,2015年1月17日其监护人艾某甲向车站派出所申请注销艾某乙的户口,现艾某乙户口已经注销。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9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艾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艾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艾某乙于1998年3月走失,至今未归。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艾某乙仍下落不明,且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艾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