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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字第7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